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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Instructions
租車須知
條款與細則

承租人向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簡稱潛錩)或其受理承租機構租借機車時,認知並同意遵照如下約定事項:

  • 承租人需年滿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籍自然人,且須持有身份證、有效駕照。本公司僅接受個人名義承租申請租借機車。
  • 承租申請機車租借人,需為騎乘機車本人,騎乘者若無法出示一年以上有效駕照、駕照吊扣或吊銷者,為維護本公司權益,本公司有權益取消該筆訂單,不提供租借服務。
  • 承租人申請租借機車應符合中華民國法律合法年齡之申請條件,且應告知並保證下述事項之真實性,如其所提供之資料有明顯錯誤、不實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虞時,承租人應自負其責:
  • 租借機車申請書上所記載之資料內容真實、完整且正確。
  • 需於預約取車日的"三天前"於 官方LINE告知我們,ID:@691fjvvf,可退全額租車費用,若無法提前三天告知者,不予退費(除非因自然災害因素影響-以政府公告為準,例如颱風假等)
  • 承租人以不正當之目的或故意以違反法令之方式騎乘機車或使用機車。承租人續用或再次租借或變更個人資料時,應同意遵守本同意書最新條款,並保證符合前項規定。違反規定者,本公司有權力要求承租人負責其賠償責任。
  • 同意本公司為聯繫及辦理租借業務之需求,得以取得本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意指可辨認個人身份的資料,例如:身份證字號、身份證及駕照之照片、姓名(含緊急連絡人)、地址、電話號碼(含緊急連絡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本公司得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資料。
  • 承租機車期間,如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範,承租人需自行負責一切責任,請遵守交通規則,承租期間所產生的停車費及交通罰單需由承租人支付,如未支付本公司有權將罰單歸責到承租人名下,承租期間請注意車輛停放,若是車輛被拖吊,需自付拖吊費用。
  • 機車加95汽油,取車時請確認車輛為滿油狀況,還車時也請加滿油量歸還,若是沒有滿油歸還,將會收取150元的加油費用。
  • 若發生交通事故,或車輛本身非人為因素異常,承租人應在第一時間內報警並通知本公司(電話:07-5853080/0978097377),不行自行處理。
  • 本公司之全車系保有「機車強制險」,保險不含車體損失險。
  • 使用車輛前,請檢查車輛狀況是否良好無缺,以避免爭議,需配合拍照並回傳至訂單欄位中,保護雙方權益,若沒回傳者,視同放棄權益,一切責任自行負責。(車體新舊刮痕損壞部分,建議顧客拍攝機車四周圍照片和影片,保護自身權益)
  • 租用車輛敬請小心駕駛停放並不得轉借於他人使用,若有任何意外、事故、損壞、失竊等等,全權由承租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並負擔全額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之營業損失,造成車輛損傷,車輛維修將一律更換全新之原廠零件。
  • 本公司將提供之車輛全程零件及引擎保固,人為事故除外。
  • 機車顏色、車款依現場款式為主。
  • 若有無法協商之情事而需訴訟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承租人不得從事任何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認定不適合或不合法之行為。
  • 承租人使用車輛不得有下列情況,如有違反本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負責賠償全部損失(包含但不限於車牌吊銷期間之營業損失),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且即時收回車輛: (一) 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 (二)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 (三) 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 (四)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 (五)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駕(含拒測) (六)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使用 (七)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車輛 (八) 超載或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40 公里或道路蛇行 (九) 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並登記於本契約下交由他人騎乘 (十) 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 (十一) 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及 不適宜隨車之動物等 (十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記載之危險駕駛行 為(如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減速與煞車或 於車道暫停、拆除消音器製造噪音、於高速公路迴車 或倒車或逆向行駛)
  • 承租人應依訂單所載租借期間內歸還車輛,逾期還車應及時通知本公司;還車時間逾時者以當下承租車款之一天租車費用計算超時租金,如欲續租須於契約到期前兩小時內通知並取得本公司同意方得續租;倘若承租人怠於通知逾期還車致本公司損失,承租人應另負賠償責任;除非經本公司同意,否則續租須先給付租金,否則以侵占罪論責,倘若造成本公司營業損害發生,承租人須另賠償本公司。
  • 承租人未徵得本公司同意續租而逾期不返還所承租機車時,無論承租機車於何時何地被本公司發現,且無論機車旁有人與否,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得不經報警逕行取回該車,並同意本公司將不屬於本公司之物品以廢棄物論處;致生害於第三人,由承租人負責,承租人同意放棄先訴抗辯之權益絕無異議。
  • 本公司保留內容解釋、修改或休止之權利 。